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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罚名称、法律依据、执法标准
吉林省统计信息网 www.qdmzd.com   2008年05月19日   来源: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行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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